友人很慷慨地请我上云顶看 ”喝彩“ 音乐剧。故事说得是 Leslie, Danny 以及 阿 Paul 的故事。三个好朋友,拥有被外人认为精彩人生的故事。看了之后我想,戏里阿 paul 在跳楼之前说过,我已经够衰了,不想再在我的好朋友面前衰给你们看,所以我选择自行了断。可惜 Leslie 以及 Danny 都不认同,说阿 Paul 很傻。
我不晓得该将这部音乐剧归于那一类型的故事,我只觉得它不是个励志故事,因为剧里的三位主人翁却都有死于自我摧残的结局。
这部音乐剧让我想起最近读过的两篇报导:
第一篇是有关 DNR 的报导。有一些国家的 DNR (Do Not Resuscitate) 经已被立法执行,意思是,病人或病人指定的决策人将有权利发出 DNR 文件,意思就是如果病人在危急时刻,可以要求不被抢救。这是个有关个人意愿与权利的法律。在 DNR 不成立的国家,主治医生是唯一能够决定病人是否已经失救的人。
第二篇是有关器官捐献的报导。说目前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已经有稍微增加的现象,虽然幅度还是非常的小,不过是一项极令人鼓舞的进展。
我看了音乐剧后,想到最近读过的两篇报导以及一部最近才看的西片,然后一串会被人骂吃饱没事干的问题就出来了:
1) 一个想自杀的人,在决定要自杀的时候,是否已经很明显地表露了不想继续活下去的意愿?如果这个人真的是自杀成功了,其他痛心疾首的朋友与家人为什么要问:你为什么那么傻?
= 我在想,说人家傻的人,是否曾经经历过自杀同时已经证实了原来自杀是一件很傻的事?如果没有,我们是否有权力在死者无法为自己辩护的情况之下,为他冠上”傻“的头衔?
= 想轻生的人应该不会因为心里想:”今天没啥作为不如跳楼咯“ 这样的决定对吧?站在高楼天台往下看,再笨的人都知道如果掉下去肯定没命的吧?那他既然已经要轻生咯,“傻” 与否,其实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内吧。
= 如果有些国家能够通过让 DNR 立法,那为什么我们又不能够尊重他人的决定?
2) 如果一个人已经想得很清楚了,知道了并决定了不想活了,一直以来都非常支持他的家人朋友等,是否应该继续地履行之前说过 “无论你作什么决定,我都会支持你的” 的承诺呢?
= 我在想,当朋友想跳槽,想结婚,想搬家,我们应该都不会泼他冷水吧?应该都会为他新的未来感到紧张与兴奋。同样的,因为我们并不处于朋友的立场,为什么要跳槽,为什么要结婚,为什么要搬家,我们都无法知道真正的原因,或者帮忙作出任何决定。我们一直以来都相信朋友,相信他要的是换个新环境,因为他目前的环境不够理想;所以我们才会作出 “无论你作什么决定,我都会支持你的” 的承诺。
= 现在我在想,作出一个“无论你作什么决定,我都会支持你的” 的承诺之前,我们是否应该先考虑清楚?
3) 把自己都安排妥当了,无须留下手尾麻烦家人与朋友,而且还考虑了既然自己不想活了,是否可以把活着的机会让给别人,才决定执行自杀的行动。请问,这是否还算触犯法律 (自杀其实属于一种犯罪行为)?
= 我想起 Seven Pounds 里的 Will Smiths. 这是他的决定,他是有权利决定他自己要走的路的;就如,我决定到餐馆吃饭一样,难道自己决定去留都必需遵守一套法律吗?
我不晓得为什么我会把这些问题写在这里,
= 可能一直以来我都爱幻想、是个爱问问题的问题儿童吧。
= 可能我一直想找一些刺激,想丢个咋弹出去看大家争论争个不亦乐乎的样子吧。
= 可能我心里有个非常黑暗的坏因子,想借这些问题去评估别人的想法吧。
= 又或者,本来我有其他应该开动的事情要去做,可是就是懒得行动,想找些其他的话题当成没空做其他事的借口吧。
don't know。就像我们 don't know 为什么这些人要自杀的原因一样。
what say you?